报名人员应当于2022年4月6日—29日(网报系统24小时开放)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非首次报名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更新。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2022年1月~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4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现就我市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通知如下:
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2022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在新增车辆中占比超过30%,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措施。
为对冲疫情影响,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税〔2015〕7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财税〔2015〕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
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萍就业创业后购买首套房,并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即可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限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无房的院校毕业生,在满足租房支取条件下,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金额按不高于1000元/月的政策执行)。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文件,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要密切协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安排联络员,做好行动举措的提醒督办、数据报送、提炼总结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行动举措按时按质推进。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税务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落实对风投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以外的缴费人,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缴费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科研项目(课题)有关管理规定,我厅对《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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