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成果分两类在全省推广,对创新性高、影响面较广的25项创新成果,作为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对应用场景具体、具有借鉴意义的26项创新成果,作为最佳实践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推行“企业住所承诺制”,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机制。开展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
鼓励本县在外项目经理回乡创办企业,对新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首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首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退役 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支持全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积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开展湖北省第十六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强化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的激励。
依据区级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达暂停办理被征收房屋新建、改建、改变用途或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时间,作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全年纳税次数不超过4次,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持续拓展优化“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事项,95%以上税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一次办结。
外商投诉工作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受理的,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受理的,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名人员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或直接登录http://c.exam-sp.com/#/asset/index进行报名。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我 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930元/月、1740元/月、155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9元/小时、17元/小时、1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限时督促整改。省局将适时开展春风行动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阶段,是浙江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关键时刻,也是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阶段。
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需重新申报认定。2022年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7号),将公告第二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调整业务申报期。原以2022年3月20日为截止申报期的参保登记业务(单位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社保信息变更、个人参保登记、个人社保信息变更),本月截止申报期延至3月23日24:00。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面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彩票等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宣传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彩票等财政法律制度,不断提升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申请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的函》(临政函〔202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了审核,同意你市申请。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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