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经验交流。各地财政局在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中要注重总结经验和交流分享,进一步加强各地财政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推动准则全面有效实施。
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制造业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为推进代理记账行业实现高质量新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单位沟通联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将上述工作落实到位。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将同步纳入市财政局会计处对各区财政局2022年会计管理工作测评内容。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我省一些区域的税务机关人员需居家办公,难以及时审核个税汇算退税事宜。待疫情防控条件允许,我们会第一时间组织个税退税审核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揭阳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充分发挥既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作用。积极探索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
构建审管联动闭环管理新模式、构建政务诚信评价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政校企精准施策促进高校就业新路径、建筑工地“双码联动”疫情防控模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革、人防领域清单化信用管理新模式、经营资格综合凭证、“易办电”供电服务改革。
支持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或项目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和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规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严禁采取诱导、强迫等方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函〔2022〕19号)要求,切实做好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2年3月底前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升级运行,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不来即享”,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纾困解难。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全力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全省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参加生活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对于选择使用自行开发、采购第三方的软件,出口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备案后方可使用;选择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出口企业在通过软件提交经税务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的无纸化备案单证登记表后,即可实施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规程》,现将《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其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市场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取消后重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业务、 国有公司减资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并注册登记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 设立的公司。
根据财税〔2018〕13号、粤财法〔2018〕8号、肇财监〔2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肇庆市市级2021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取得教育培训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强化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会计行业电子证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式采集行政审批电子印章信息,确保本地区会计行政审批电子印章能够实时被财政部电子证照系统调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真正把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传导到用水企业,现就城镇供水企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8月1日起,沈阳市有代开发票需要的自然人可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发票管家、“易办税”手机APP三个入口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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