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清财法〔2021〕2号)有关规定,经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南星慈善会获得2019年-2023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机制,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实施专人专账管理,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落细帮扶措施,强化信息供给和服务供给,扩大就业选择机会,帮助其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贴。
持续深化首都“放管服”改革,对标对表先进改革经验,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结构、标准国际化水平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基本相适应,建立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标准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定增、配股、多元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融资手段完成再融资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再融资专项资金补助。
为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锡林郭勒盟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远程可视化办税服务”将正式上线运行。自2022年3月1日起向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税务局、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管辖的税费缴纳人开放启用。
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和全市各县级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办理全市范围的日常税费服务通办业务。现阶段,主要由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及其设置在各县级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全市通办窗口负责办理。
2022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柯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同意撤销同安区新民镇、西柯镇,设立同安区新民街道、西柯街道。
2022年,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就业阶段人员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活补贴费,方式由申领者自行确定,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领取。按年、半年或季度领取的,在年、半年或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领取,生活补贴费领完为止。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推动落实,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春风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推动“春风行动”扎实开展。
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经确认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除外。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自行通过移动终端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未及时缴纳2022年3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可在业务恢复办理后补缴。系统切换期间新办理及补换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如在就医购药期间需垫付医疗费用且符合我市报销政策的,按规定予以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02号),对照城镇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结合《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神农架林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神政发〔2019〕19号)精神,从2022年01月0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工作方案,既要践行“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的行动主题,也要突出“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初心使命,纳税服务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推动落实,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继续严格按照《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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