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严格落实本市“两个免于提交”有关要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电子证照,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各级政府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规范主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精简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着力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科创板规则结构上形成了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原“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更名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结合江苏实际,起草了《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8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申报年度内申请退休(职)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暂以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242为基数一次性补缴;2021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以2021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取得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可由财务上报人员直接登录填报;对未申请过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需要先申请账号,再登录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在每家评估机构的管理账号中默认存在,评估机构的管理员账号可以对本机构财务上报人员审核和赋权。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等载体建设,培育一批综合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立服务联盟,提升科技创新全周期服务能力。
为提高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中小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帮扶的方式提升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起草完成了《深圳市资产评估行业技术帮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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