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三批)和2021年度-2023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海南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牵头单位要结合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督办、考核等事项,任务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业务报备系统是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模块(以下简称报告编码模块)的建设升级,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在完成财务报表汇总模块网上报表录入并提交成功后,请各机构导出打印纸质会计套表(一式一份,包括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若有)报送至省评协。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27号)等政策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专家咨询费并入劳务费,除设备费和劳务费外,将直接费用中的其他各类费用统一合并编制业务费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最新修订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文)已经中评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根据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运行情况,为持续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执行。
今后制定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园区政策,涉及财政支持方式的条款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可以征求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21〕102号)已印发全省执行。请按此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经我局研究,决定废止《新疆证监局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引》(2020年10月23日发布),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开展辅导相关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3%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69号)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等政策的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经阳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阳江地区获得2021年度-2023年度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因情节复杂、争议较大或者影响较广等事由,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规定处罚基准的,应当经过具有与规定处罚基准对应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集体研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情况,现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功能进行升级改造;自2022年1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深税暂停受理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如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可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恢复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请您持续关注我局网站和公众号的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要求,结合税务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对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1年12月31日11:00至16:30,各缴税(费)渠道暂停办理电子税费缴纳业务。2021年12月30日20:30至12月31日16:30,采用网联或银联渠道缴纳税(费)的POS机、云闪付、电子税务局银联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等暂停使用。
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或者免税范围的,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由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原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的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石油特别收益金,调整至属地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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