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元旦节假日安排,按照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年终关账工作要求,为做好2021年宁夏税务部门年终决算工作,将暂停部分业务的办理。
未来三年力争新登记市场主体200万户以上,其中企业30万户以上,“个转企”企业15000户以上,确保市场主体增速在东北领先、全国靠前。到2024年左右,全省市场主体力争突破400万户,其中企业力争突破8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50户,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应按照分成比例分级足额入库,不得滞留挪用,未按规定上缴的市县,将予以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扣回。除另有规定外,严禁将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21] 1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涉及我市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鄂州分公司研究决定,暂免全市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请领用发票的邮政寄递费,恢复收费时间另行通告。
同意对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
同意对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按照《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结合江苏实际,起草了《江苏省税费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结合“非接触式”办税服务需要,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继续为全市纳税人在网上申领的纸质发票提供免费寄递业务。
初、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缴费时间为2022年1月5日至24日,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1月24日24时截止,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缴费。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缴费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至31日,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3月31日24时截止,逾期不再接受报名和缴费。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横向协作、上下联动,集中整治各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串通舞弊、丧失独立性等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重大问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及《关于开展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鲁会协〔2021〕79号)的具体要求,协会组织开展了2021年行业检查。
行业规模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北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业务收入46.70亿元,实现五年翻一番,37家资产评估机构跻身全国百强;资产评估机构325家,五年增长44.45%;执业会员4580人,非执业会员1237人,发展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我国经济发展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素条件没有改变,行业发展的总体势头依然稳中向好。
为保持政策一致性,我厅拟联合广西税务局对已经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0〕2号,以下简称《兑现操作办法》)进行修改。
深化“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持续优化企业跨区迁移政策,实现管理规范有序的跨区域迁移。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针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
结合各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将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在各类园区、平台、市场、产业集聚区中起带头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三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产业培育库。
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为落实数字化改革体系化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推进软件资产共建共享共用,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免失业保险费用。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额返还2020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其中,超出国家和省稳岗返还规定比例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提高市、县级应急周转资金池运行效率,扩大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重点用于帮扶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
2021年12月30日17:00至2021年12月31日24:00关闭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期间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各类APP(含小程序),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产权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委托代征网点、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渠道,均暂停电子缴税业务。
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指以产品或技术作价出资,相关产品、技术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以及后续境外企业运营中涉及出口限制产品和技术的;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市城区(除偃师区、孟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外,以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征收机关,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本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在生物医药新材料、数字经济两个重点产业赛道设立省级政府母基金,发挥示范作用。鼓励郑州、洛阳等有条件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设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程序和运作管理应当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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