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进行认真审查,如可能影响执业质量,应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应规范内部治理,防范执业风险,注意风险识别,提升执业能力 。
人员信用评价应与会计人员从事的会计实务工作和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直接相关,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提供的佐证材料直接相关。
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电子)》(式样见附件)。旧版《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含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使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用票单位使用已停用的财政票据,交付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未统一的领域慎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深入开展市和区财政收入共同增长激励机制政策评估,全面分析经济性、政策性因素对财政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针对区级财政运行、税源培育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财政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新机制,结合各区产业图谱,按因素法实施竞争性分配,调动各区财源培育积极性。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划分的三个类别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600元/月、1440元/月、1280元/月。
2021年12月28日18时起,税务部门暂停自然人(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银系统对外服务功能,包括办税服务厅税银POS、银行柜台查缴、银行批扣、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缴费渠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政策有关规定,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住所地在广州市的群众团体进行了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对于征期在2022年度、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费款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无误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从事涉及需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行国家和我省减免收费等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等。
各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21〕39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021年8月1日后仍缴交的须如实填报《建会筹备金缴交情况表》并回传到指定邮箱,由上级工会组建部门负责审核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办理返还。
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同一集团内部企业(限全资和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七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 99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含非税收入)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21〕39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法定的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重庆市和四川省辖区内的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渝、在川单位。2021年预计选拔培养人数为60名,其中:四川省入选人数不超过12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参照适用本公告第一点规定的《汕头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纳入监测范围.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引导鼓励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市区范围内202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工作,现将市区范围内2020年度非工业行业平均亩均税收公告如下:
为更大发挥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作用,有效分担信贷风险,降低融资门槛,根据《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设立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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