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我市规定,确定我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参保职工以我市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7482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与统筹地区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
纳入财务快报工作的金融企业经营类型主要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类共六大类。
将以往企业身份证明以纸质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的传统模式,替代为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主要载体的新型模式,对省内企业原则上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
参保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盟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病残津贴申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本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持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互联网经办平台,或者到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符合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202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433元至22164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和生育费用,同步将历史应注未注个人账户纳入统一支付范围管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和2025年度-202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本通告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已完成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以及缴费工资变更申请等佐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用人单位承担调整缴费工资相应责任。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8560元、一等每年22350元、二等甲级每年11175元、二等乙级每年8690元、三等甲级每年7450元、三等乙级每年62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季、半年申领,或在当年年底前集中申领。
《公告》明确,“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年度和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从2025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自治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时,注重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自2025年1月2日起,深圳市购房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10年后,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补缴价款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除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水许可水量超100万立方米外,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交意见和建议。
为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工作,解决征纳双方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我区于2024年12月18日起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我省2024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各城市要进一步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城施策,自主决定是否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措施及是否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水域类湿地270元/平方米,滩涂类湿地330元/平方米,沼泽类湿地370元/平方米,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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