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上线后,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学校等代收(协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线下渠道保持不变,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并关注缴费扣款结果。
“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网址:http://jigou.shenzhenzjj.com)办理了机构备案(含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备案)、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凡在青岛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流程如下:搜索“移动办税”—点击右下角“社保缴费”—填写缴费人信息—选择缴费项目—核对无误查询缴费。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力社保政策法规数据库创建工作的通知》,市局对2021年7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我市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事务中心)向各区财政局发放纸质医疗收费票据时,不再单独收取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市财政局采用市、区两级财政年终结算的方式,与各区结算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省已实现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缴纳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功能,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投诉工作机构协调投诉事项时,被投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出具书面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
委托银行扣款。原已签过缴费协议并通过银行账户扣款的缴费人无需重签,只要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便可自动从账户中扣除。新参保未签约缴费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市民卡到相应银行签订缴费协议,委托银行从签约账户代扣社保费。
通过召开工作推进视频会,解读实施细则,在线答疑,联合开展对试点单位巡回指导与现场核验等方式,积极推动全省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主动服务企业,对标一流,打造试点“精品”。
自11月12日起,建议您采取以上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模式,若您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现场办理业务,请提前拨打预约电话(附后),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现场等待时间;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
你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科尔沁区所属企业减免房产税的请示》(通政发〔202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免征通辽市20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纳房产税合计3885948.13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为加强行业宣传,树立行业形象,中注协拟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2020)》进行改版,突出展现行业价值及服务国家建设的贡献。为确保改版后的行业发展报告的质量,现征集相关稿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促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模式,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措施,保障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快速通关。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凉府办函[2021]97号)文件要求,我局对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凉山州税务局代州政府拟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州税务局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委员会2021年11月1讨论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将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已按2020年度缴费基数预缴2021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基数低于2021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第一档)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当按本通告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进行补差,其它缴费档次预缴人员,可自愿提档补差。
适用范围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钦州市跨区域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名单》)中所列的办税服务厅就近办理跨区域通办事项。
各省直有关部门要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制度的宣传培训,省财政厅建立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及时反馈和解决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行业加强会计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广会计数据标准,开展企业会计报表电子报送试点,推动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1〕2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本机构专项整治自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对“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清单的设立,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征求期限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软件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rjc@zjjxw.gov.cn(单位意见请发送盖章扫描件)。
推动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加快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22年底全面运行,用信息化手段支撑预算管理,规范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等,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废止《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由县级登记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仲恺高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获得仲恺高新区2019年、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单位名单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梅江区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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