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交易,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制定本办法。
自2021年10月11日起正式启用,面向需在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涉税事项,不含退税、更正申报等特殊事项。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7号)精神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4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
根据《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茂财法税〔2021〕8号)的规定,经茂名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茂名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对2020-2022年市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示(附后),公示期自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共7日)。
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预售成品住宅项目,根据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情况,将每套已售房源升级装修价款总额的50%且与开发企业信用关联后纳入监管,并按规定节点进行支取。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00004_L02版升级补丁已发布(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两个版本),请下载升级。
为提升天津口岸进口集散功能,进一步扩大优质商品进口规模,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我市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修订并形成了《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2021年版),并据此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现予印发。
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公告
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纳税,依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现对全市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发布如下。
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在开展帮办工作时,要主动亮明身份,鼓励引导企业群众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预定办事企业群众范围,不搞层层陪同,做到实实在在开展帮办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用户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其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含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
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工作已开始,现将前期各纳税人自行填报的土地面积登记情况公布如下,请您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仔细核对,如与实际不符,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并修改。在10月13日前无反馈的,视同已确认无误,逾期不再调整。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对接处室及联络员,并于每年综合评价结果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报送上述信息,其他非成员单位在市工作实施小组提出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要求时,应当予以配合。
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规定计算征收;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且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2%。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的要求,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石家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为深入推动行业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发挥行业专长服务社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贡献行业力量,现决定组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推广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在全省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纳税,依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对全市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纳税信用进行了评价。现将全市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A级名单发布如下。
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是个人所得税互联网端唯一官方申报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提醒您,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谨防网络诈骗。
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中关于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即对一户纳税人的所有事项负责的有关条款,打破税收管理员属地固定管户模式,将基层税源管理工作按事项、分团队管理,由“固定管户”向“团队管事”转变。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18号)中的业务范围、受理场所范围按本通知更新执行,其他公告内容仍然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公告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纳税,依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对全市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纳税信用进行了评价。现将全市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A级名单发布如下。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为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市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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