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加强督导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开展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通报表扬;对职责不落实的约谈或通报批评,全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强化认定管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优化自治区高新区认定条件,突出高质量发展指标和科技创新软环境建设,完善自治区高新区认定管理。
省级相关部门将综合考虑我省各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七普数据、上年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等,明确全省集中征缴期目标。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将对全省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并适时将情况面向全省通报。
强化法规制度保障。研究起草我省大数据发展、政务数据管理等法规草案,制定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政务数据共享、政务数据安全、政务外网管理等相关制度,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
缴费协议中缴费人的开户行、缴费账户或监护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行、缴费账户发生变更,不需要前往所属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变更业务,需及时办理缴费协议终止手续、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
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不改变该行业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律关系。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咨询服务机制,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告知相关当事人。
市、区政府财政等部门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完善相关政策,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优化年度预算安排,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支出政策的重要参考。
依法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部支付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
基于每种改造模式的典型案例,详细清晰介绍了项目涉及纳税人,梳理不同主体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适用政策条款、适用条件和办理资料等,条理清晰易懂,简便易查询。
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拟查补税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稽查案件。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罚案件标准为拟罚款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税务局重大税务处理案件标准。
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六批)、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和北京市202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
根据《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开展第二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区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
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泄漏或其它原因,二氧化碳气体可能以非常规、非计划排放的方式从设备中释放出来。非常规、非计划排放通常意味着更高的鉴证工作风险,因为与之相关的内部流程和控制可能不健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引导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企业开办微信小程序办理企业开办业务,获得企业开办便利化服务。
房地产评估机构自愿参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值的复评工作(以下简称复评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准则及标准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和收取相关费用。
完善系统建设,强化信息互通。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统一归集各部门“证照分离”办件信息,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标签化分类管理,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路径,实现“证照分离”数据闭环式流转。
加大开放合作,加强与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构建跨界融合的数字产业生态。搭建合作平台,加快建设城市数字化转型合作平台,开展创新大赛,释放数字化场景,组织研讨交流与培训。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财法〔2019〕1号)有关规定,经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获得2021年佛山市高明区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名单如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年底前按权限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名单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56号)中关于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注重宣传培训。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和试点区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一卡通”管理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开通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天候服务群众政策咨询等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及电子票据制样、赋码、存储等工作,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自2021年10月1日起,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合并缴纳两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合并缴纳前后,缴费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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