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宣传推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情况。各地、各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开展宣传推广。(省大数据局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相关部署,切实推进我省“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便民惠民举措落实落细,持续降低退税办理成本,提高退税办理效率,加快退税资金到账,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于2021年6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无纸化退税”,编制了《云南省“无纸化退税”办税指南》,现予以发布。
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对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明确其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各高校也可通过厦门税务网站上传新入学大学生的学籍信息,随后,新入学大学生登入微信(支付宝)的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在核对本人学籍信息后进行大学生医保参保。
建立健全行业发展规划任务措施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行业规划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作用,加强决策、咨询、执行的各个环节,强化对规划重要指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增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评价监督。
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时,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落实《城建税法》授权事项,现对《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四是明确有关责任的承担。草案注重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畅通救济渠道,防范道德风险。
三是提出了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要求。包括实行综合许可“单轨制”改革、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许可期限制度、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以及建立“一业一证”改革清单管理制度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三篇大文章”,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商家向消费者收取款项应依法开具发票,发生拒开发票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21年我市继续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征收基数。
2021年9月1日(含)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划拨决定书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工业、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0元;2021年9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划拨决定书的上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确定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原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乐山市市中区东坡路146号)整体业务调整到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后,对《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及时调整实施。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按照更优惠开放的措施实施。
本通告印发之日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底,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2022年1月起,恢复按2021年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云南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号)、《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7〕544号)同时废止。
我局将结合各机构管理台账,持续加强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的日常监测,对存在误导风险隐患、投诉率较高、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等问题的营销宣传活动,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以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在行政执法方面,为进一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省税务部门在规范执法行为上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2021年省税务局出台《“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操作指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提示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个人可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电子税务局或随申办撤销税银协议,撤销成功后该税银协议即时失效。也可持《社会保险费扣费授权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至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撤销税银协议,银行网点审核无误撤销成功后,该税银协议即时失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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