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7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体系,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以政策性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驻村工作组等,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
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从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更好的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请您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支持性措施,增强政策效能。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印发了《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8月24日正式实施。
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本地区疫情防控制度措施,做好自身防护,注意方式方法,提前做好预案,确保检查工作积极顺利和稳妥安全。
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培育引进创新主体上下功夫,做多做强创新主体;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部门联动做到激励创新政策和研发经费统计服务全覆盖,做到依法依规,应统尽统。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矿种种类、开采销售数量、享受优惠证明材料等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要求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相应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经过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意见,结合各地案件情况明确了全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矿种种类、开采销售数量、享受优惠证明材料等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要求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相应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和法治政府考核要求,我局对2020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本通知所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可累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我省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为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怒江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1.通过湘税社保APP和“湘税社保”微信小程序缴纳。
如企业通过转账至待报解社会保险费(高新区)账户缴纳社保费用的,请提前以电话形式告知税务部门,谢谢您的配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河东区瑞文职业培训学校、天津市河东区海扬幼儿园两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度起5年内有效。
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
纳税人、缴费人对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可能影响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当先向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争议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我会已完成2021年度全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工作,并于2021年8月11日于我会官网予以公示,目前公示期已结束。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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