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原出台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严格落实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附加义务的“四取消”经办要求,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的要求,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分散各类从业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南充市嘉陵区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2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提升先进产能比重,塑造产业新动能,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拓展消费新空间,强化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天津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消费品以旧换新税收支持政策措施,按要求推广实施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执行国家出台的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
个人转让住房,应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四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七批)、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四批)和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
坚持全区上下“一盘棋”,深化“五大战区”招商机制,上下协同、条块联动,强化各综合部门服务支撑,加强产业资金、减税降费、资源要素、市场准入、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完善重大项目信息共享、协调推进等机制,争取更多好项目落地落实。
对推动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两业共融”,加快实施“智赋万企”行动等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试点安排中予以奖励支持。
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是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服务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
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联合确认,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对符合条件的实施相应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
车客运站转型升级为公交首末站、物流经营等,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依照相关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要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投入保障,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落实支持专利转化运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个人经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审核确认,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告。
各地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指导调度,每月发放日后要统计汇总发放情况,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坚持“节支也是增收”的理念,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加大统筹力度,重大活动、培训和对外宣传等分别归口地方政府办公室、组织部和宣传部管理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第四批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第二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统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规范申报缴费期限,统一申报缴费流程,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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