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奖补采取“免申即享”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劳务派遣单位应规范经营,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面积、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并建议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型政策宣介会、“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等,主动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帮助企业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鼓励各地采取市场运作模式实施产业链招商信息研究、围绕主特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鼓励设立境外离岸招商工作站。鼓励跨国公司以并购、与本土企业和机构共建创新平台等方式合资合作。
落实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名单内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落实国家、省关于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大力推行免费阶段性过渡地址供给、设立集中登记驿站等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区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直接减免房租等方式给予帮扶。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明确我市2020-202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及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高于核定扣除标准核定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省税务局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延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长铖公益基金会等77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内容为: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负担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单位职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含网络培训机构和面授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得搭售其他任何课程和商品。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不得向个人收费。
纳入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5.5%降至5.0%(含退休职工按月缴费),个人缴费费率2%保持不变。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
本材料价格作为工程所在地未发布综合价格信息的补充,使用量较大的材料应结合市场询价确定。本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组成,分别列出不含增值税综合价格及含增值税综合价格,其中,火工材料不含运杂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本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提供参考,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可参考使用。本提示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亦不能替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且不包含任何倾向性、排斥性意见。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的税收政策。
截至购房之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已满5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外环以外区域(崇明区除外)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发〔2023〕12号)和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强惠企强企政策宣传推广和兑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了《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系统梳理了各兑现事项的政策依据、兑现要点、兑现形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等信息,现于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欢迎广大企业查阅。
各参与方应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安排完成相关工作,加快系统对接,规范业务操作,确保2024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财政电子票据上线实施,按财政部考核要求实现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各市县上线实施情况将纳入今年财政真抓实干参考因素。
将“运动疗法”等14个适用于门诊不需要住院的、治疗类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6岁(含)以下儿童门诊单独保障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50%,减轻残疾儿童家庭医疗康复费用负担。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即,各省可以制定当地的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政策。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自2023年6月起已连续7个月小于(等于)85%,根据中心(烟住贷〔2021〕1号)中“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时,倍数按30倍计算”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倍数”由20倍调整为30倍,请遵照执行。
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子女及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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