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因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受到处罚的有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本意见施行后,我省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新增或减少失业保险支出项目的,从其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失业保险政策,已自行出台的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肥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为更好地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以下简称《意见》)。
对于存在装修免租期或其他免租期的情况,在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产权人单位和承租方协商确定,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主要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总体原则、相关部门职责、贷款品种、申请对象、申请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办程序、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贷款逾期和代偿、文件有效期等相关方面,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作了原则性规定。
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筛选挖掘有潜力、有市场但尚未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机构将首贷户拓展指标纳入内部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提高不良容忍度。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须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交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气候变化对商业企业的影响主要分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两大类。其中物理风险是指气候转变包括突变和长期对企业带来的风险。转型风险是指企业在气候转变的背景下为适应低碳、节能经济体系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物理风险或转型风险都有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损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下发的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批复,同时废止。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本地户籍人员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商银行、大连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费,支持现金和本行银行卡转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武汉市东西湖红十字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全省性社会组织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吉财社〔2023〕757号)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各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根据《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现将2022年度全省第二批申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核查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参保信息及缴费标准等具体经办事宜由各级医保部门解读。缴费方式由各级税务部门解读。请关注鞍山税务、鞍山医保等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获取相关资讯。
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提高,关系到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快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断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按照(辽财经规〔2020〕5号)和(辽工信装备〔2022〕131号)要求,我厅将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首台(套)产品列入《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为规范直管房租赁管理,在发挥直管房社会保障效用的同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纳税服务处和法规处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纳税服务处和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30元的,按照93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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