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状况,与行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与我市税收共治格局和税收营商环境密切相关,请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高度重视,常态化开展好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首次浮动费率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等以2024年度数据情况计算。2024年度各地可延续本地浮动费率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时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落实政府绿色低碳采购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机制和配套措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并将有关要求在我市政府采购平台政府采购文件模板中固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经2023年12月27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72号,ZFGS-2010-005)。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湖南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审计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基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管理。同时,积极推进基金会计档案与业务档案同步电子化建设。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现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2〕30号)。
参与天津市质量攻关成果技术评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评定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有异议、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攀登行动支持民营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3〕5号)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落实中央、省外资重大项目财政专项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获得省财政利用外资奖励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鼓励各区按相关规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新质量管理准则要求事务所采用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新方法,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全事务所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和细化了项目合伙人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明确了项目质量复核的目标、定位及具体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20〕9号)。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4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以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来认定,非普通住宅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以及商品工业厂房、车位等其他类型房地产。
为规范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为规范我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为规范我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开启重大项目团组“因公签证直通车”,持续推进省内国有企业因公出国“一张表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走出去”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5.6%(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4.6%(含生育保险0.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由4%(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3.5%(含生育保险0.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7号)于2024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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