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改善中小学和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明确职责分工,有序推进落实。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严格对标各项措施,细化实施、持续推进,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依职责加强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人工比对、案例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缴费年限核定情况的复核,确保缴费年限核定结果真实准确。
企业和个人对应年度通过名单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惠企惠民。加大稳就业政策宣贯力度,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4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3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与自贸港相适应的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自贸港数字经济,从9个方面提出24项具体行动举措形成《行动计划》。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法联办〔2023〕2号和杭法联办〔2021〕2号的相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迭代升级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重庆跨境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信息共享、统计监测、风险防控、智能物流等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平台对接,探索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服务。
现将《天津市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天津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通过建立市、区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与市、区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食用油承储企业。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5年12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8号)废止。
税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费,持续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确保收入足额缴入国库;做好收入统计和分析,及时摸排税源,按月向各级政府报告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在全面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确保医保基金平稳运行,让人民群众能更多更好更公平地享有医疗保障权益。
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6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各自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供各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和参考使用。操作指引如有与执业准则及其指南、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其规定为准。
2022年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政策已到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补缴期截止到2023年底。如您已享受上述缓缴政策,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及时补缴已缓缴的费款,以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发放工作同步进行,按月代扣,代扣标准与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致(目前为1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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