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文件制定和税收执法过程中,还要注意遵循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原理,以避免难以执行的风险。例如,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尝试对已注销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和处理处罚。笔者认为,这与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原理不符。
股权激励虽在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上有重要作用,其税务处理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国家支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将其用于提升财税部门的整体业务能力,依法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属于真实“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按照所扣缴的税款取得手续费后,应将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该项收益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从2015年开始,企业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即实行了“三证合一”制度,由工商部门发放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认缴资本到位后,企业无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30万),且开具增值税普票的,免征增值税。那么,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就是月度10万(季度30万);而广告业的起征点仍是月度2万(季度6万)不变。
对于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迟迟不能打开局面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在调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案件,则要及时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制度进行了实质变更,明确列举了债权与股权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债权作为出资有自身特点,在出资不实、出资债权转让以及股东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应当为债权出资提供相应制度保障。
作为公司资本性交易的最重要一环,利润分配制度直接与股东投资回报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本次公司法修订在维持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调整和增设部分规则,其中,尤以取消资本公积补亏禁令和增加违法分配责任主体为最大亮点。但利润分配问题繁杂,恐难以通过数个条文进行全面规制。
鉴于申请事先裁定需要企业对税法规则和程序流程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借助税务专业律师的力量,做好事先规划,提前充分沟通事实情况与预期目标,确保事先裁定在专业轨道上顺利落地。
现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于2006年签订,主要就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后,两地以签署议定书的形式对税收安排进行过多次修订。截至2019年7月,共签署五份议定书。
关于对赌协议的交易属性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说法。从法律角度看,常见的观点有射幸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担保合同说、期权说、价格调整说等。笔者更赞同附条件合同说及价格调整说,即对赌协议在形式设计上与附条件合同一致,投融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投融资双方约定的目标能否实现,作为其行使权利的条件。
企业须从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从而判断重组业务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除此之外,在重组过程中,当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时,企业应该积极寻求当地税务部门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意见,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建议和解决方案,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会进一步加大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后续风险与可能存在的“连带损失”。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根据研发中心、方向及主要职责进行阐述,同时明确研发管理制度中对于各部门职责及员工的岗位分工明确区分员工性质(按照不同性质列示研发费和其他成本费用)、同时根据工时管理制度确定不同项目间共同成员的工资薪酬分配。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税法上所说的一次偶然所得,似乎更倾向这“一次”所获得的所有奖金,不管你的一注还是多注,该一次就包含的你该次所买的全部注数。
《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要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有不少公司的股东因担忧实缴的事宜,选择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方式;但盲目减资或减资不合法,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还需谨慎为之。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罚款、违约收入是本公司提供销售货物、劳务等,而对方公司违反约定,收取的补偿等,属于计税价格的一部分,应当计入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计征增值税及附加。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减资有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之分,在同比减资项下,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减少出资,全体股东皆为减资股东,在不同比减资项下,部分股东定向减资而其他股东并未减资,此时存在的问题是,其他非减资股东应否对违法减资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如果股权转让上个月,A公司净资产小于或等于实收资本,且A公司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房产、无形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不超20%,则丁0元转让该认缴股权没有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因为资本过剩或是存在亏损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完全决定公司偿债能力,但在公司减资时,注册资本的减少往往伴随着公司资产的减少或公司负债的增加,可能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缩水,进而威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在企业股权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可以降低企业重组的税负,但是,在每一个具体的并购交易中,特殊性税务工具是否为最优税收工具,需要我们站在“全链条税务风险”的角度综合考虑再做判定。
事先裁定制度为税企双方寻求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起到积极的探索作用。对于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而言,通过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事先裁定意见,有利于其管理重大税务事项的确定性,对其做出商业决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事先裁定也对其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和管理技术的日益复杂化,越来越多大中型企业创新激励的方式,推出了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环节较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难度较大,普遍受到企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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