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是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向土地使用者征缴的费用。由于土地闲置费涉及多个税种,且可能产生税会差异,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境外投资者目前可投资标的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但税收政策上只有增值税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黄金有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而企业所得税没有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收益是否征税作出明确规定,缺乏税收政策指引会造成实务上的管理漏洞。
在接受发票前,务必仔细核对开票方的名称是否与实际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的名称完全一致,开票方与合同签订方是否一致,避免接受任何第三方代开的发票。
本文以法人合伙人的角度出发,对法人投资者如何确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进行分析,观点如有不同,本文仅供参考不做实务政策指引。
在制药企业采购推广服务过程中,其本意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推广方式将药品销售至终端医疗机构,但推广商却偏离与制药企业的合意,采取带金销售的手段完成推广,此种情况下,制药企业取得推广发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本文拟结合一起真实案例进行探讨。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议“走出去”企业认真研判交易实质和业务架构等,避免机械地理解和适用东道国法律条文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概念,尤其要避免因对概念内涵、法律逻辑理解存在偏差,导致产生税收遵从风险。
增值税称重组为“资产重组”,包括“分立、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企业所得税称为“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交易;土地增值税称为“改制重组”,规定了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四种方式;契税称为“改制重组”,规定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九种方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初衷是鼓励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控制其售价,促进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这一免税政策的适用基础将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成本显著增加。
对于有选择权的售后回购,如果合同期届满且企业未实施回购,销售方可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期确认收入,由此形成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对纳税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笔者认为不应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本文基于再生资源领域的税收政策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解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供广大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参考。
在调研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印花税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希望可以延续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签订更多长期合同,稳固供应链上下游关系,从而增强业务稳定性与市场竞争力。笔者建议,延续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持续促进我国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
就虚开专票而言,虽然平台企业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但只要这些行为基于真实业务,即资金支付真实,且最终确保了增值税的正确缴纳,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那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提前开具发票却不及时对全部开票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行为,可能会引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风险。如何应对这个风险?笔者思考认为,目前可以尝试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当前税收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的第三大成本,企业不可谓不重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未来一旦取消,住房在土地增值税中将统一划分为“住宅”,上述优惠政策可能有两种走向,继续免征或者取消优惠。
加计抵减,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该政策自2019年3月出台后,可以适用的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扩大至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提及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基本权益,是对超龄劳动者日渐增多和其更易面临伤亡风险的用工现实的积极回应。
夫妻间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就各自或共有财产的权属及相关财产责任所达成的合意。
核算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单独拿出来作纳税调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原因是,虽然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九条没有直接被宣布废止,但财会〔2016〕2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这就说明实质上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九条已被财会〔2016〕22号文件宣布废止。
在一些跨境重组案例中,境外投资双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境内被投资企业则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此,税务机关所遵循的执行口径是,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地在境外,但合同标的为境内企业股权,即应视为“在境内使用”,需就合同金额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体现,其理论基础在于股权的社员性,法律依据在于公司法的规定。
对出售者而言,在销售报废产品时若同意回收企业适用“反向开票”,则应当准确掌握”反向开票”下的税收征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相关的税费事项,避免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的风险。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通过不同形式建立承包、发包关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因此实践中存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多种经营管理模式,以及项目承包、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运作方式。
新《会计法》第四十四条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均对单位负责人针对依法履职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职责。
《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关于框架合同的定义,尽管第495条有预约合同的规定,但不是常见的框架合同。一般是指合同当事方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交易标的数量、价格不高于或不低于一定标准,或在一定标准内上下浮动,以后根据实际交易量,结算交易金额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与11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协议和安排,企业可按照税收协定和国内法规定税率孰低适用。
笔者建议,如果针对一项房产可能存在多个纳税人的情况,当事各方应积极沟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从源头避免相关涉税风险。
印花税采用应税凭证正列举的方式,税务局应该依法征税,没有足够的税法依据,不能征税。上级税局的所谓口径,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口径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这是每个税务人员都应该承认的。建议纳税人依法与税务局沟通,只有见到不得不缴税的法律文书,才缴税,然后再提起复议等维权措施。
“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应当满足两个要件,第一是纳税人主观上具有欺诈性,即有虚构假象、隐瞒真相、欺骗税务机关的故意;第二是纳税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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