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83917。企业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无需报送附列资料。
实践中,有房地产企业发现,同一项目中放弃普宅优惠更有利于降低税负,但后续在土增税清算审核时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并给出建议,以飨读者。
我国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相继出台,为我国跨境技术交易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应当由卖出方和买受方分别依法承担。而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卖出方大都因濒临破产或者陷入财务危机难以及时履行税费缴纳义务,导致税费征收管理面临困难。
目前,由于自媒体收入类型新、性质难以辨识,加之有关法规相对滞后、个体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等,自媒体收入税收征管面临一定挑战。
本文聚焦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探讨包税条款的承诺是否构成“已扣税款”,即受让方承诺“承担所有税费”但未实际申报代缴的行为属于应扣未扣还是已扣未缴,并就交易中税费承担条款的制定提出建议,供读者参考。
进出口企业应正视《关税法》关于追补税期限的调整,尽可能将合规前置,依法足额缴纳税款,降低后期大额税款调整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避免因违规而引发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不良后果。
虚开与刑事虚开,是典型的上下位概念的关系,即划分意义上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连虚开都不是,则绝对不可能是刑事虚开,即不可能构成虚开相关罪名。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一直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目前的退市机制,退市公司的股票通常会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
《解释》充分关注社会经济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新进展,针对近年来涉税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考量当前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认识分歧,进一步细化了原有规定,引入了诸多重要、具体的新规则。
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因此,在期货市场买卖期货,不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范围。
本文以破产重整实务中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下简称“转增”)偿还债务为例,通过对与债务重组收益相关的会计、税收、法律等差异开展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相关税收政策提出可行性建议。
笔者认为,政府对回收企业适用财政奖补政策,追求的是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观点认为,政府对某个企业的财政奖补金额巨大,这与当地几十万人的全年教育财政支出近乎一致,对企业财政奖补适用的价值不被认可。
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扩大到所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等。由于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性和非劳动性的双重属性,且与综合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业务范围上的交叉重叠,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辨析困难。
若纳税人选择自查进行税款的补报补缴,则后续将无法退税或提起救济程序;若纳税人因对申报通知有异议而逾期未申报,则面临启动税务稽查程序的风险,对此,相关主体应当就涉案业务及后续纳税情况综合审查,结合税法规定就案件定性、后续处理等内容与税务机关沟通以争取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
实践中,人们误以为不存在增值税款损失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的很多情形,以及存在增值税款损失的“有货虚开”,均应构成该罪;采用“票货分离”方式形成的“富余票”虚开,本质上是将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存在增值税款损失,故应构成该罪。
税收法治必然是以平衡的状态实现的,税务机关也必然会在征管上越来越加强信息透明的管理,完善程序。而我们今天在路上的每个案例都是向税收法治迈进的重要一步。
“以旧换新”财税政策是近年来中国政府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更新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旨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并激发市场活力。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赔偿的目的是让守约方处于如果债务得以按约适当履行时的状态,这也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填平原则”的要求。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被告某低碳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两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将在评议之后择期宣判。由于案件涉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交易的税费负担等问题,系全国首例CCER交易涉税案,案件处理结果有可能推动构建CCER交易税费负担和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则,因而在法律界和碳交易领域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从困境房地产企业重整的投资优势及风险防范等角度切入,将投资人的目光聚焦于困境房地产企业重整项目,为其在危机中发掘新的商机提供参考。
变更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直接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依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决定是对原内容不当或者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行政行为的直接纠正,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的一种重要方式。
虽然税款及有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争议并未烟消云散,尤其在拍卖相关税费税务机关能否优先受偿这一点上存在较大争议。
纳税人将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就会涉及一个关键问题:进项税额如何划分抵扣。实务中,不少纳税人对此处理不准确,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实务中,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不可抵扣项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等情形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笔者发现,这些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在企业时有发生。
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应当一般计税,即以销项减进项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但他的征收管理又不同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两种政府性基金,同时又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有一定的关联。在实务中,有很多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对相关政策掌握不准,因此,就存在着一定的缴纳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科技创新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活动,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和难点。
税法的公允价值与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在政策意图、使用场景、技术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价格时,不宜直接使用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公允价值概念。
本文将在梳理四大核心产业政策发展的基础上,探讨合作区享惠可能性,助力企业在合作区的积极探索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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