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规定的完税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应把本地区范围内(转发的通知中规定不粘贴全国统一完税标志的机动车辆除外)的机动车辆划分为征税和免税二部份,并于十一月十日前将应税车辆数和免税车辆数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以便尽快确定全省的印制量。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小型企业承包经营,是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一种形式,一般不改变原营业执照,企业对承包方还进行一定的行政管理。因此,所使用的房屋不能视同出租的房屋,仍应由企业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和地方主办的各种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如供需双方订有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又由需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品种、数量等事项开具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的,这类调拨单免于贴花,可仅就合同贴花。
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标题应标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或者制定机关的名称,并在标题下面的括号内标明批准的年、月、日和批准机关名称;
为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自行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抄件)称:对外经贸部门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经援项目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对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县城、建制镇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的具体范围,比照省局[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文第一点规定办理。省局(85)闽税政三字第209号文第一点规定停止执行。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
企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从价还是从租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对企业单位的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省局[89]闽税政一字第1223号文的规定,应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业单位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的,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重型载重汽车、吊车等应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1、载重汽车、大型平板车核定吨位在十吨(含十吨)以内的,仍按我省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超过十吨的部份,暂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监狱的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监狱内部的生产经营用地,在一九九一年底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近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7号《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抄送件称;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纳税人书立、领受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其应纳印花税按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对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可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汇缴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现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02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暂行规定,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缴纳土地使用税。
为照顾目前房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屋(不包括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租金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暂免征房产税两年。到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免税期限已满。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为房产的所在地;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仍按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41号和第354号文通知的规定办理。
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1号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的规定办理。
国营、集体、街道或镇办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房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有制不变的原则,一般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改变产权性质或另签合同的,则按《条例》、《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凡从事生产、经营和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工厂以及军队的家属、知青办工厂、商业和宾馆、招待所等服务行业,以及主办各种交易会、展销会的单位,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均应按《征管条例》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任务在所内实行定编、定员制度。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或辞退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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