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平潭县分公司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便于工作开展,自即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3)”印章。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局网站将于8月25日进行页面改版升级,升级后网站将更加便利快捷,不影响办税及各项服务功能。特此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闽侯县、罗源县、永泰县、三元区、大田县、永安市、永春县、德化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延平区、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漳平市、蕉城区、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安市、福鼎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平方米为30元。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农村计生家庭独子户、独女户、二女绝育户;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保障对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数据安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企业账号登录”方式增加短信验证环节:纳税人用账号密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验证后,系统弹出短信验证提醒,纳税人输入当前操作人员的手机号码后,点击发送“短信验证码”,收到验证码后填入进行完成校验。
扣缴客户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功能包括人员信息采集、申报表填写、优惠信息采集、税款缴纳和查询统计等,扣缴单位等可使用该软件自行完成申报缴税全过程。扣缴客户端完全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相关安装包和操作说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办税服务--软件下载区)。
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税总发[2015]118号),现就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通告如下:一、计算机 (一)CPU主频:800MHz及以上(二)内存:256M及以上 (三)硬盘:40G及以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为深化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7月26日起,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将向全省单位纳税人(不包含自然人)推送“减税降费红利清单”,帮助纳税人算好减税降费“收益账”。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即可收到系统自动推送的“减税降费红利清单”,并可进行下载、打印。
为进一步整合办税资源,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自2019年7月29日起,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八一七中路851号办税服务厅,迁移至学军路90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综合办税服务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一年。
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征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原个人所得税系统咨询热线:0591-87858160、87858172、87886670、87886770、87103571将于2019年7月16日停止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个人所得税APP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简称“ITS”)业务功能及软件操作类咨询,请拨打40071-12366。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数据传输安全,我局暂时停止对使用Windows XP系统办理电子税务局业务的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建议使用Windows XP系统登入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尽快升级操作系统。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对购销双方全部免费。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由于一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能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根据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文件规定,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对2019年起符合减免税费条件但尚未享受减免税费优惠的纳税人,近期我省各级税务局正通过短信、办税厅通告等方式对有关退税费信息进行发布,请注意查收。
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该项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函件要求2019年6月22日统一转换安排,我局决定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纠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关系更新部分纳税人(以下称相关纳税人)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9年6月17日起,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二手车交易活动不再代征税(费),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手车交易税(费)的申报缴纳。
原《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包括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服务是指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本服务;基础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为增值服务。
全国税收调查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以独立缴纳或预缴增值税的企业为主。调查对象分为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两类。其中:重点调查企业包括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采用非同比分层等距抽样方法确定。今年我省参与调查的企业共17153户。
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福建省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网址:http://etax.fjtax.gov.cn)或“闽税通”手机APP查询车辆完税信息查询、打印(保存)。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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