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行业分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即:行业仅分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八类,不再向下继续细分,并将应税所得率全部按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下限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由省国税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国税局公告”等规定。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高出口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退(免)税的效率。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经营场所出租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汇总《分割单》,并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给供电公司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制定本规定。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省局统一编制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向印制厂商发出《印制通知书》,并将冠名卷票电子信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逐级下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电子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由纳税人自行联系印制厂商配送。
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对全部应税行为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建设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填写《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1),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针对《清单》内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进行查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商规[2018]2号)已于2018年6月7日发布,并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fjaic.gov.cn)向社会发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组织企业信用状况分类,建设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研发升级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分类软件系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380元,与2016年同比名义增长10.0%。其中,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75133元,同比名义增长11.1%。特此通告。
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规范行业培训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协会制定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已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电子税务局·福建上线运行后,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福建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仍继续运行(运行截止时间另行通告)。新旧系统同时运行期间,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及系统运行情况选择办税平台办理涉税(费)事项。
身份证号不符合规则或身份证号重复采集的实名认证信息,不能从原实名办税系统迁移到金税三期实名办税系统,这部分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重新实名采集后方可办理实名业务。
因电子印章服务器升级新国标加密标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升级对应电子印章的阅读控件,请有需要进行涉税证明或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打印的纳税人登录福建地税门户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最新的“SecSeal公文阅读器”,并根据提示完成升级。
甲公司从事后勤托管服务业务,主要业务模式是作为中介服务平台为客户寻找后勤服务供应商并收取服务费。2015年,甲公司拟与某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机构在对甲公司进行调查后,认定甲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其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开展网上直报的通知和宣传手册已通过福建国税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送。纳税人也可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交流】栏目或者电子税务局【下载中心】下载相关《操作指南》,进一步了解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
请您于2018年5月7日前在线自动或下载升级软件包完成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由于前期节假日因素,5月2日上班后,可能会因集中升级税控开票软件造成升级服务器拥堵,请您合理安排软件升级时间,错开升级高峰。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拟启用“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电子税务局”。
预计2018年4月26日起升级服务器将启用新版本开票软件的自动升级功能。请您确保网络畅通,并登陆开票软件,系统将自动提示升级,您须根据升级提示完成新版本升级工作,升级后即可正常登陆开票软件。
您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自主查询评价结果。如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另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各级办税服务厅等已主动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对其诚信纳税行为予以表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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