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安排好纳税申报事宜,现将各月申报期公布如下:注:在实际执行中若有变化,以实际变化后的通知为准。
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17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使用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向其发放通用手工发票或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点下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福州市红十字会等12家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附件:福建省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64件,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其中不予公开4件和依申请公开4件另行通知)。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
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确定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等计算得出。
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应通过核查《采集表》项目准确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如纳税人填报数据明显偏高或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合理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由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下达核定结果。
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备案问题主要涉及厦门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了商事主体除了法定的住所外,还可以有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属备案事项。
实现纳税人在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所辖范围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及延伸点都可办理上述4项同城通办涉税业务;实现纳税人在我省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及其延伸点都可办理上述4项省内通办涉税业务。
开具发票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7份,部分条款废止2份。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请根据相关迁移通知书接收工商总局移交的企业纸质档案,接收后及时向工商总局开具寄送接收回执,并将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至企业登记系统。企业迁移登记后,分别由企业迁入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报考人员按工作单位或在读学校属地原则选择报名点,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单位的考生选择“省直报名点”。未填写工作单位或在读学校的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报考。
已出台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文件的市、县(区),可以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需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应由市、县(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流向开发企业的资金用途监管,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在保留企业登记窗口的同时,以工商登记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通涵盖所有业务类型、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实现各类型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各地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增强服务意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促进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企业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
为做好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申报和分解记账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明细缴费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33号)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失业保险费停止汇总申报,改为明细缴费申报。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在国税机关委托线上和线下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时,地税机关同时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地方税(费)。
根据《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分工的复函》([2017]闽地税党干函字第42号),市局领导工作分工如下:何瑞铿(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何明清(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处、税政二处;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外通告统一由市地税局负责,通过地税门户网站及福州日报对外发布通告。各级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并充分利用各自的网点资源、媒体渠道,加强对邮政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的全方位宣传,提高社会认识度,为广大涉税用户提供便民服务。
税务部门通过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激励措施,并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信用办和税务部门。
为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企业注册登记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履行注册登记职能,对于营业执照和公章均已遗失并已刊登遗失公告的被吊销企业,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时,涉及的相关登记表格和登记文书可以由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替代企业公章办理相关登记及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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