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度重视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陆续出台了诸多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惠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关于失地、失海农民集体发展用地的免税建议》(第1680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失地、失海农民个人”的税收减免政策,但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小微企业等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省政府有权确定农信社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该政策不包含农商银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4年度开始,每年均联合国税部门应用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全省纳税信用评价,2014年度共有91657户纳税人参评,评出A级纳税人5898户;2015年度共有126216户企业参评,评出A级纳税人3988户;2016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预计于2017年4月完成。
我局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积极配合,率先在全国探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对接我省“联合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省市县三级数据传输,极大地简化了企业的办税手续,有效避免了“多头跑”现象。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为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进一步开展为企业减负的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政策诉求。
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涉及“二孩”家庭个人所得税负担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言献策,建议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能考虑“二孩”家庭支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涉及“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竹产业纳税人减负。此外,对符合小微企业、重组改制等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纳税人,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合省国税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全部(不含房地产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下限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从2016年2月1日起,水利建设基金(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由我省地税部门按照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传送的应征工伤保险费数据组织入库,对代表建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因其不属于地税局工作职能,以人社部门答复为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厅对1979-2014年期间以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宣布废止或失效202份(见附件1),修改后有效34份(见附件2),继续有效621份(见附件3)。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地税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精神,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我局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用好用活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详见附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全面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效举措,把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为全省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省政府督查室、省效能办要及时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评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7年预征率为0.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2017年预征率为0.9%;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2017年预征率为0.8%;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7年预征率为3%。
在征期内,您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简称平台)进行确认勾选操作,选择是否“已申报”选项时,误选择了“已完成申报”选项(实际当期尚未进行实际申报),导致平台自动跳转税款所属期为下期,造成当期税款所属期内无法再进行勾选确认发票,影响您当期申报抵扣。
对于高研发投入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1.5亿元以上),在本年度出现的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预补助经费。申请的程序、预补助经费额度的确定与拨付按上一点的要求执行。
请您及时关注各级国税机关和税控服务单位微信、网页、短信等通知。如果您在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两家税控服务单位: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5113;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00-0591-345,或全国7*24小时服务热线400-611-2366。
对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对纳税人在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或由纳税人申请退税。
开发项目位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内,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4%。开发项目位于台投区、开发区辖区内,以及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
房地产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即商品和服务名称为“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同时代收住户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起,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建设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填写《房地产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1),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基础信息发生变动时,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商规[2017]3号)已于2017年1月4日发布,并通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fjaic.gov.cn/)向社会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将福建旭禾米业有限公司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级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可享受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印发后,省工商局2015年9月15日印发的《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闽工商企注〔2015〕205号)同时废止。
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南平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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