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省国税局正组织相关力量全力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网上申报软件的修改、完善和升级工作。网上申报软件客户端未升级到位之前,如有纳税人准备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请到办税大厅办理。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国家和本省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指引中各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对一些政策不明确事项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沟通,并将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等及时向省税协反映。
在过渡扶持期限内(2012年11月1日到2013年7月31 日)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税负确有增加的。
在原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的基础上,本次试点新增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邮政服务具体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邮政汇兑、邮品销售以及邮政代理等邮政服务。
本公告适用于政府主导的采用双评估方式计价的征迁安置项目,即:项目征迁实施单位作为征迁安置主体,以统购价格向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购进安置房,再以对接价格向被征迁人提供所统购的安置房。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报备系统的设置流程和有关要求,对涉税鉴证业务按照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先进行合同报备;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再进行报告报备并打印防伪封面。做到每份防伪封面、鉴证业务报告、业务约定书都能一一对应。
企业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福州市范围内国地税部门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3]107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制定或由我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2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26份,全文失效废止的35份。
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地税工作主线,结合各时期、各阶段重点工作,通过多种方式,深入挂钩联系点调研指导、宣传政策、征求意见、现场办公,掌握基层实情,解决基层困难,集中基层智慧,推动基层发展。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构建将组织收入全过程纳入税收分析内容的工作链条,完善工作流程,提升税收分析对“生财、聚财”有序运转的服务作用。税收分析链条中的各类分析是体现税收分析不同作用的有机构成,各单位要着力构建较为完整的税收分析链条。
为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已正式挂牌成立,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平潭县地方税务局并入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不再隶属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6日起,我局及下属各基层局均停止与平潭县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同城通办”。
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755号),福建万宇租赁有限公司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获得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中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制定的或由我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省地税局制定了十项措施,现予公告。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12]7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12]86号)同期废止。
重点查处非法盗采、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稀土矿山生产存在的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清理建设项目中违规回收稀土资源行为,对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资源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纳税人申报抵扣已审批通过的超期扣税凭证,因“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应上门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比对异常转办单》和其他审核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存档备查。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服务、勘察设计服务和代理服务业务等,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应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
为了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12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成立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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