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含直属、芗城、龙文、外税)、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全省境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为其雇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建筑企业(除查账征收外),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按0.5%征收率代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来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异地建筑企业,一律按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和0.5%征收率代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在境外上市公司包括居民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的公司。各地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省局国际处。报告应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名称、分户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及查补情况。
为了积极引导适龄农村居民参保多缴费、多积累,提高自身待遇水平,在闽政〔2009〕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农民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92号)规定执行。
为综合评价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
根据《通知》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项目发生亏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至32行相关行次,必须以负数表示相应的亏损额,不得空白填报或填报为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部分和全部销售额为免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通过来访形式提出纳税服务投诉的,应当到或者由首问责任人指引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群体性来访投诉的,应告知纳税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重点关注和查处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各设区市局要选择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一个县、区重点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省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推进“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有关规定,对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立两个公司(即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乐昆仑大饭店有限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对漳州英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政府委托办理土地前期开发包括项目修建规划、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平整等工作事项,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局注: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73号)精神,推进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提出的若干具体政策和业务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
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成效的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
纳税人申请代开免税收入发票的,除应提供由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有关免税依据、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予以开具,同时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免税”字样。
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和确保春节前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工作,现就新农保试点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且符合(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3357号),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应于每年3月底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材料,以便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认其是否继续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未能及时报送规定材料的,将取消其当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非营利组织在2010年度内获得免税资格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以后获得免税资格的,自获得免税资格的当年度起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根据《通知》第九条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非居民企业的有关书面备案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经核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非居民企业执行。上述备案事项审核、上报核准及告知事项,应在备案管理规定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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