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省地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我省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仍按25%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5%法定税率与15%优惠税率计算的税额差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行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媒体宣传,提高福建品牌知名度。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介我省工业产品和品牌。支持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省广电集团等单位共同策划,每天安排在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宣传福建产品和品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宣传辅导及年度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刷。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促进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中央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设立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统筹管理体制,由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经办。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照《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称《执行标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部分预征率比照企业所得税标准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执行,省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6号)同时停止执行。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记录是开具通知单的一个重要依据,认证岗位人员要严格区分“无法认证”和“密文有误”两种认证结果,对于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榕设立地区总部,提升本区域的产业水平,扩大本地区经济总量,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经过近二年的建设和运行,网上办税大厅目前已拥有完备的网上纳税申报体系(范围涵盖国税管征的各税种),今年1-6月份,通过网上申报大厅,每月有近13万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共计近200亿的税款实现划缴,相应比例分别达到73.04%和62.44%。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市县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采用电子信息方式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提交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住宅用地的项目,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08]144号)规定执行。
鼓励各银行业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主要服务中小企业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按上限管理,并积极调整信贷投向结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给予倾斜。鼓励银行业机构采取业内融资、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资金和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
贵办《关于商请审核福建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入围企业有关情况的函》(闽农办函[2008]69号)收悉,根据该文要求,我局从税收方面对69家入围企业进行了审查,特别对其2007年度缴纳地方税费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具体审核情况见附件。
针对目前我省地税发票票种过多不利于节约成本、规范管理的现状,省局已着手制定《福建地税普通发票种类简并工作方案》,对现行普通发票票种进行整合、简并,着力推行机具开票,拟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简并后的新版票样。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发展C网用户过程中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是一种折扣性质的企业市场促销行为。用户在取得手机时需预存约定话费,同时需签订协议约定在网时长、月最低消费额、预存的话费分月解冻、违约离网预存话费失效等条款,取得手机和预存话费的约定使用是紧密关联不能分割的。
各设区市和各县(区)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应及时按要求下载本级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并提供给流转税管理部门。省局信息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省内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采集第五联信息导入独立数据库。
根据我市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利息所得不得比照《决定》的规定采用5%的税率。根据国税发[2007]89号文的精神以及国税函[1999]697号文的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率为20%。
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建设惠及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加快服务重心下移,加强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基层组织和基本能力建设,更好地为建设两个先行区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照国税发[1998]85号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月供应量、次发售数量已经超过其实际使用量的,应定期(三个月或六个月)及时对CTAIS或防伪税控网络版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用量进行核实调减;对经营不正常、长期不再使用专用发票的,应将其结存专用发票予以退回或作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