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和税务登记注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发[2008]60号 2008-07-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第二条第(二)点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以业主本人或该个体工商业户名义向灾区捐赠,均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该个体工商业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可按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扣除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阶段(按竣工时间)预警值:2006年12月31日以前以上述基数为最高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上述基数乘以1.1的系数为最高限;2008年1月1日以后以上述基数乘以1.3的系数为最高限。以后市局将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对系数作不定期的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款委托代征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采用单项预征率征收的,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平均预征率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的,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其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单项预征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建安工程实行转包或分包的,转包人或分包人为个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委托企业(总承包人)对转包或分包人代征税款,属建筑、安装、其他工程作业的按3%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属装潢、装饰的按3.5%征收率代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款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直属、芗城、龙文、外税)、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4%、土地转让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4%、土地转让5%。
按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2007年度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实际应缴纳或者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应在2007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款委托代征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对未办妥登记备案的纳税人自行按照优惠税率进行预缴申报以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优惠税率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货运业应税所得率已做调整,因此,窗口带征企业所得税应依照闽国税发[2008]5号文件规定的货运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计算征收率。即: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货运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9%×25%的税率×100%=2.25%。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九条(二)款的有关规定,不得事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均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后,要加强领导,开展宣传,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努力扩大参保面;要加强管理服务,让参保居民能够及时就医结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监督管理,通过与营业税税款入库数据比对等方式监控税源,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居民企业在我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另行明确。未明确之前,对省内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
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办理税务备案时必须要求对外支付机构在《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备注填写其主管地方税务局(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并在备案当日据此将《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传真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凡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允许在缴纳当期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而发生的治理费用允许在当期据实税前扣除。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8项,其中涉及地税部门的有8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即“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应作以下清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尤溪县、将乐县铅锌矿的实际情况,参照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尤溪、将乐县铅锌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等级从按五等下浮30%调整为按三等征收。
根据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款“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3月开始提高我省个体户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省局“FTP //81.16.16.5/进出口/下载区/软件下载”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下载并升级。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对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应填报《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确认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按照《发票领购簿》确定的种类、数量、版式领购发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电力、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稳压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蓄电池(组)、开关电源、UPS、配电箱、发电机/油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试行)》一并下发,请遵照执行。
为执行新法,征管系统中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已于1月31日下发,核定征收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整维护工作可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中进行维护。
对采用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申报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审批文件。大厅申报工作人员应予以核对,以确保应纳所得税额无差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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