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部分非营利组织名称变更并获得免税资格,现将名称变更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更名后的免税起止年度与更名前一致。
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优化生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我市税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全力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同时认真做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政策宣传和答疑工作,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实现应享尽享,应缓尽缓,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各产业“恢复元气”。
从三年来的应用情况看,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有效促进福建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和税源管理需要,2018年以后新开发的项目也将陆续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必要继续编制后续2019至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
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福建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确定。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拨工会经费,基层单位如有异议,可由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级工会按程序审核判定。除当年外,前两个年度工会经费也应足额拨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原《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联法规〔2021〕77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调整的相关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或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代理银行的沟通配合。
各级人社部门应通过平台核实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评价要求,相应评分指标当季度以0分计取。
本实施办法试行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担保合同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工程,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各设区市具体操作细则执行。
我市税务部门将联合其他执法部门继续坚持打击、宣传、普法、培训等多频共振,大力推进“送法进企业”等活动。
目前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注销业务,如符合即办注销条件但资料不齐的,系统将提示签署承诺书,结合准备资料的合理时间,承诺期限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近年来,税务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和服务举措。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由于按照当前立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由于按照当前立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政策,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环境。落实对远洋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护航海洋经济发展。
我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鼓励企业稳工稳岗,经当地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当月连续稳定生产的重点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就业奖补。鼓励来闽在闽稳定就业,对2023年1-4月首次来闽就业和省内新增就业农民工,连续缴纳失业、养老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新增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应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严格对照指南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内容、师资、时间、地点等),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对首次来闽就业、省内新就业人员,在闽稳定就业的,2023年4月30日前首次参加我省失业、养老保险并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新增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自2023年1月1 日起,将森林植被恢 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 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 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办理2022年报,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支持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发挥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功能,促进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和实施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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