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1日通知,称“经省政府同意,供销合作社企业原全民固定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视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按中央和我省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鉴于此次清产核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并经财政部审核确认损失于2001年列损益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6户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12笔对外投资损失976.67万元(分项明细表附后),于2003年调整纳税。
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第三条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份征期开始一律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为了顺利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征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决不允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此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征管部门密切配合,信息中心要根据“票表稽核”要求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2002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129636.24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2002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142056.41元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2002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273504.28元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文件后立即通知当地的证券公司和储蓄机构等汇总报告到目前为止的企业债券发行情况及到期期限,做到心中有数,加强管理,今年年底前要结合稽查工作对各证券公司和储蓄机构扣缴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清理。
各地应在7月20日前将今年第1-2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补报省局,今后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省局;7月10日前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 (详见附表) 上报省局,此表只填报一次。
税收征管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纳税人要求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的必须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采用该方式缴纳税款一般一定一年。税务机关受托代征的各种规费可与应纳税款一并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组长杨章辉,副组长任荣夫,组员林桂华、吴勇、周少艳、江敏。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应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并负责向省局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及汇总表。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执业质量责任制度、逐级复核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通知》中“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对2002年出口货物在2003年1月15日前未收齐单证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应在清算期申请备案,已备案的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办法。因此,省局意见,对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2002年度清算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应单独申报“免、抵”税,不应并入2003年计算应退税额。
2003年5月13日省局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15号)最后一段“上述执行口径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现更正为“上述第二、四两点执行口径同时适用于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可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到“十五”期末基本达到10%,有条件的地方可高于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国务院《条例》规定最低比例5%的城市,应当按规定尽快提高到5%以上。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从2003年下半年起,统一全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期: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请各基层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2]130号的精神,现对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的界定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如下
为便于各地按上述规范要求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现将我省各县(市、区)及现有国、地税两家已设县级税务机构的县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行政区域码或临时代码予以重新公布。
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应要求纳税人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前,省石油分公司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法规规定的纳税地点,申报、缴纳营业税。
从现在起,基层税务部门对税务管理员下户核实或采集个体私营业户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经营项目、主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基础信息数据的,必须实行双人下户制,以利于相互监督,确保核定税收定额有关基础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设区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编制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设区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增值税税款计算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于次日将《分配表》交其下属加油站。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税费行为的都要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涉及种类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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