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限期归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努力促进代理业务开展,各基层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下,委托税务财务咨询公司等开展代理申报工作。税务财务咨询公司也应积极主动参与做好代理服务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以前年度已使用部分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复函》(财经[1998]184号),抄件略称:"鉴于电力企业供电工程贴费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正式发布征收的用于供配电工程的专项资金,对1998年1月1日前电力企业征收的供电贴费凡按规定用于供电工程的支出,可视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推销保险劳务,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新申报表"试行后,我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即"现行申报表")格式执行,表格的改进意见请各地及时收集汇总报省局。
对民政福利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意应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的税率按不含税金额计算不予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已经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追回补缴入库。对民政福利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可按《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售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
根据你局多经企业的发展状况,经研究,同意你局1998年度管理费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向下属国有多经及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取(具体名单附后),总额控制在350万元以内。
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以及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遗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瞻养的,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从1998年8月1日起,福建省煤田地质局和其所属经济实体(具体名单附后)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属省级收入的,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地方金库。
在1998年内,暂认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满后,各地应及时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对暂认定期销售额仍达不到180万元的,应划转为小规范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应从1998年7月1日起按4%征收率补足税款征收入库。
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加强商业增值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切实把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与组织税收收入紧密结合起来。
上述公式中“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与《申报表》上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一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申报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进[1998]051号文转发)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初级农业产品开具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时,应注明销货方(出售人)纳税人登记号或身份证号码,并且要有收购人个人亲笔签名和销售者身份证影印件留存,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精神,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根据国税发[1996]153号通知精神,对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6]184号文件规定的补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于手续6个月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凭以向原出口地海关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以来报关出口的货物,补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8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程度较高,并对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的,可享受《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意见》(闽委发[1997]4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98年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甲、乙类的卷烟,有关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点要求,对该类卷烟初步核定计税价格,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平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应由委托方按委托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依有关规定向受托方填开普通发票。
各出口企业要做好退税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及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凡需要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4%征收率开具,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34号)规定,每本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领购之日起最长只能使用两个月,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应报送税务机关核销,并重新领购新票。
国税发[1998]122号文中第四点“零售免税货物”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我省免税商场(公司)名单附后。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执行,即年收入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13.86%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13.86%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漏征漏管户目前在各地依然不同程度存在,这不仅造成税源流失和税收收入减少,也是影响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推动印花税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前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精神,做好我省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各级社保机构分项记帐,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财政厅、劳动厅另行制定。
鉴于超税负5年返还期满后将不再延长,为了使企业适应这一变化,实现顺利过渡,1998年第四季度停止办理超税负预退,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消费税,超税负应退税额待省局审批后再予以返还。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在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时,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
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22号及112号文规定,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供配电贴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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