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由于政府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可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并提请协调解决,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在新的规定未下达之前,可暂按省物委、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3]235号文)的规定执行。框架的具体收费可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商定。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铝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批复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件称:“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株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级代码办与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部门研定。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涉及到一张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需要办理变更销售渠道证明的,其有关手续仍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存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1995]5号)规定办理。
为使1996年网点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同意你公司及其所属企业96年度内以实际设置的下伸批发网点(每网点平均两人)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工资标准内按实税前列支。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教委同意,决定从1996年起,我省校办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不得少低于35%,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征管的需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要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的,必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
代征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或由代征人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支付。所需资金由省、地结余留成基金中各承担50%,如个别地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可向省劳动厅、财政厅申请调剂。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原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职工去世。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以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上述两类纳税人应按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纳税人对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分多次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的七日内申报的,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为加强和完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经过清理调整后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予以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统一规范对外往来收据,适应当前各地征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工本费发票”),并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
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按《决定》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房改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所在城市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政策。
企业当期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取得有关部门鉴定后于年度终了后十天内,由企业填报“财产损失审批表”(附表见后),连同财产损失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层报上级主管国税局批准后予以税前扣除。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自1987年全省车船使用税实行统一纳税标志以来,对加强征收管理,便于识别检查都起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征管手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各地反映,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不宜全省统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管征,严格控制税前项目的列支,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中央企业税前列支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要求“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各级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是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运用税收等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中央领导同志关心、重视税收工作的结果。
企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审批后准予税前弥补: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汇总报送省国税局备案。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一级国税局审批报送地市国税局备案。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管理,经研究,我们拟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提高征管水平,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税法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转知希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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