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单独成立涉外税务分局(或涉外稽查机构,下同)的,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由稽查分局负责。已单独成立涉外税务分局的,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原则上由涉外税务分局内设稽查机构负责,稽查分局需要稽查涉外纳税人的,应在实施稽查前通知涉外税务分局派员配合。
对各类税务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税务稽查机关内部已有设立审理机构的,由审理机构负责审查;审查机构未明确的,应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不参与案件调查的科(股)作为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有权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金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依据和标准。凡税法未明确的其他财产损失审批机关的,未经国税机关批准又无及时报请审批机关和企业的同级的国税部门备案确定的,一律不允许予以税前列支。
为进一步加强机外普通发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机外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从明年开始,我省印制机外普通发票一律使用专用防伪水印纸。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工〔1996〕185号)转发给你们,对城镇集体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其兼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发票专用章是盖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用来判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正确使用发票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强发票专用章的制作管理十分必要,省局曾就此下发过通知(闽国税征[1996]11号),对我省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的规格作了统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文《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由于审批时间提前,审批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申请减免税额”等项目均填写预计金额。另外,“申请减免税理由”栏,企业必须填写,且字迹要清楚,条件、理由要说明充分,不得马虎及虚构。
国有企业在经济转轨时期遇到的困难,是新旧体制置换过程中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各级政府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眼前生活困难,本着:“着眼于发展生产,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业和职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导思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鉴此,根据有关税法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企业生产销售的6.50-16-12型轮胎,如用于手扶拖拉机的,其未入库的消费税税款给予暂缓征收;除此之外,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由于政府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可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并提请协调解决,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关于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在新的规定未下达之前,可暂按省物委、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3]235号文)的规定执行。框架的具体收费可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商定。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铝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批复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件称:“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株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级代码办与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部门研定。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涉及到一张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需要办理变更销售渠道证明的,其有关手续仍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存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1995]5号)规定办理。
为使1996年网点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同意你公司及其所属企业96年度内以实际设置的下伸批发网点(每网点平均两人)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工资标准内按实税前列支。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教委同意,决定从1996年起,我省校办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不得少低于35%,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征管的需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要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的,必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
代征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或由代征人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支付。所需资金由省、地结余留成基金中各承担50%,如个别地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可向省劳动厅、财政厅申请调剂。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原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职工去世。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以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上述两类纳税人应按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纳税人对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分多次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的七日内申报的,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为加强和完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经过清理调整后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予以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统一规范对外往来收据,适应当前各地征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工本费发票”),并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
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按《决定》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房改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所在城市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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