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缴费人)需要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税费综合申报,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的“税费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数据,一次性申报多个税(费)种事项。
2020年底前,完成40%的清单内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省内通办”、国家发布的第一批事项(详见附件2)“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更新机制,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更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出台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含金量的支持政策,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的出口转内销环境,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0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2020年10月15日前,省级各牵头部门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推进具体方案,完成事项标准化表单编制、流程优化和系统对接,10月底前初步完成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赋予乡镇和
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甘肃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更名为“甘快办”的公告 我省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即日起更名为“甘快办”,是全省掌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
纳税人留存备案办理优惠事项的相关资料的期限,应自提交备案登记表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6号 2020-08-2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020-08-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020-08-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保费征缴业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系统升级有关工作安排,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停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7号 2020-08-05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业务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即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直租业务开具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强与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的沟通协作,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同时,定期深入重点资源税纳税企业开展调研,广泛征求资源税企业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政策、优化办理程序和事项积极建言献策。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扩大矿山进项税抵扣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涉及我局的“扩大矿山开采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将购买矿权、土地等无形资产支出,在使用年限内按每年折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税务总局层面正在积极总结留抵退税相关经验,研究出台更加完善的留抵退税政策。下一步,省税务局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向,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电价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电价调整方案都由发展改革委制定。对于您提出的降低大工业用电等含税价格结算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省发改委有关部门反映,全力配合省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临夏州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定地税函〔2011〕35号)同时废止。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国企带头,平等协商。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主动帮扶小微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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