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套印新版普通发票监制章,新版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甘肃通用机打发票、甘肃通用手工发票、甘肃通用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甘肃公路客运专用发票(条形码)、甘肃公交客运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在实施稳岗补贴“护航行动”期间,对2013年以前失业保险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各市州可对企业欠费情况进行核算,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暂不对其历史欠费进行清欠,只要满足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低于4%即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理证明事项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时间安排, 原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所辖所有企业涉税业务从2018年10月份起先期整体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理,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止使用,停用的功能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决定公布我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931-4635943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60号)同时废止。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甘肃省网上税务局启用了实名办税,注册前需进行实名认证。您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也可使用甘肃省网上税务局手机APP(陇税通)进行网上实名认证。使用过程中如有困难或意见建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为落实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促进税务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开展2018年度省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
涉及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新网站对外提供信息公开、纳税服务、互动交流和税收宣传服务。原国税和地税的互动交流内容已整合到新网站互动交流下,负责受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局长信箱、违纪举报和违法检举等互动内容,原网站的互动交流栏目将关闭,不再受理公众诉求。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管理,我局起草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信息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退回并注明原因,新办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机关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新办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待办任务”中跟踪办理进度,在“已办任务”模块中查询、打印有关涉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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