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的相关规定,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调整的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具体包括:人工、火工材料、电费、油气等动力领用、固定资产折旧、采矿权摊销、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剥离费、石灰石从开采面到坑口的运费(即:矿内运输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要求,省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影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
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游景点的地面、地下水体;可以在枯水季节进行开采的季节性水体;河(湖、海)堤、库(河)坝、船闸、水电站、溢洪隧道。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终止手续。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地税税务系统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实行办税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办税服务奠定基础。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充分发挥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共同做好“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划定“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推进时间路线图,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向甘肃省国税机关、甘肃省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均已采集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涉税资料。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回应纳税人关切,持续改进纳税人最不满意的问题,直面瓶颈问题,逐级明确责任、逐类完善制度、逐项解决问题。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响应需求,解决问题;要构建机制,长效运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级地税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省局针对营改增以来全省发票开具方面出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并征求基层意见,形成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等相关资料信息。以下证件的原件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税费政策措施;通过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服务改革的做法和成效,在系统内外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提升站位。
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执行统一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资料报送要求,加强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监控,明晰职责,定期跟踪和检查相关业务和工作的开展情况。
试点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兰州市所属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6〕370号 2016-9-8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
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6〕130号 2016.8.2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制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应遵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通过简并纳税人填报资料、规范涉税信息采集、充分共享共用等方式和手段,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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