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作为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纳税人合法开具的各类新版普通发票。
列入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是指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为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向纳税人及时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对于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实时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有关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对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州)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征缴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84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纳税、年终清算、基数返还”的处理办法,由总机构汇总就地预缴,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是我省发票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对全省各个领域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逐步推进,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争取在试点阶段消化所有的问题,确保我省的此项工作万无一失。
实地查验范围: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
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
2010年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全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但可不提供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证书及认定结论。
甘国税函发〔2009〕84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7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省局要求各地从8月1日至8月31日对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自查情况报告(包括小酒厂检查)以公文形式于2009年9月10日以前上报省局。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由县级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商建发〔200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 抵 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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