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各地级分公司、县经营部、加油站在2003年6月30日前以前领购的普通发票,可使用至2003年底。旧票用完后,应启用带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油品销售发票”衔头的普通发票。
对于不需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排查摸底工作,要向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告知企业如果不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统计报表的时间,可以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间题解答之一》(国税函[2001]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补发盟省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关文件的通知》(稽便函[2001]49号)规定时间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结合近期省内发现的虚开、倒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案件的情况,各市、县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管理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出问题。省局适当时候拟派工作组到一些市县进行抽查。
为了规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根据不同车种,分别加盖“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戳记,以视区别。
为了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管理,保证共享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便于税务机关和从事共享系统代理开票业务的中介机构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省局经研究,决定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使用的共享系统均应放置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并做好共享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市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产品、行业及领域。鼓励投资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各类工业、特色农业和第三产业等领域。
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具有提供共享系统代理资格的共享系统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理开具专用发票业务。对于未成立中介机构的地区,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应安装共享系统,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具专用发票业务。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停止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后便可退出。
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对会计行业中介机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会计行业中介机构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确定。
各地在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第五条时,应当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不仅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而且也是企业财会核算的重要内容,对这一税种的准确计算,不仅涉及到国家利益,投资者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县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上报《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情况统计表》,地、州、市国家税务机关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30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又要树立服务意识。不得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拖延不办,也不得以种种理由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外省人员在甘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歧视性管理。
凡是与职工技协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上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或没有为其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除股息、红利收入外)的,按月从技协领取收入在一年以上的人员,从技协中取得的收入均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纳税人以申报表方式(一式五份,附相关资料一份)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于政策性作废的专用发票,或由于字轨号码不清楚、缺页、缺份、错联、错号、以及没有防伪标志等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后,造册当即封存,年底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按规定销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251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企业需开具超出原审批授权限额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权限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审批,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更改原授权。开具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更改授权限额,恢复原授权。
对于纳税评估的范围,省局暂不另行规定,各地暂按总局规定执行,即:凡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百万元)、百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千万元)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补偿性支出范围是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工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关于企业为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所得应按国税函[1999]615号文规定,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此项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我省企业职工1999年度人均工资情况,充分考虑国家开发大西北,将会给我省经济发展带来机遇,职工人均工资会有所提高的实际,省局决定对我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以内(即年人均收入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应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进行确定,不得扩大范围。
你单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该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和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应按照本文转发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资助费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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