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规定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税费支持政策。
为保障广大考生的权益,按照属地化原则,涉及取消考试的六个市州将对2022年在本考区报名参加会计初级资格考试且未申请调出或退费的考生进行退费;已从报名地调入六个市州的考生,其退费工作由原报名地负责。
综上,目前我省已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最优惠条件征收房产税。后续税务部门将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进一步加大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应享未享监控力度,确保税费支持政策落实不打折扣,切实助企纾困,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两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统一行政处罚文书的重要意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电子对账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文件规定,现将初、高级资格考试甘肃考区的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建设—运营(ABO)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审改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全程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进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推动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地落实。
严格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通过“债贷组合”等方式有效满足技术设施项目的融资需求。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各市(州)、兰州新区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落实落细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确保全省经济在二季度企稳发力、全年稳中有进,全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制定本方案。
深入宣传新修订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及时修订配套法规制度,关注新会计政策、标准解读分析,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会计法规宣法普法工作,创新方式开展会计普法教育,推进会计法治宣传进入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集体、寺庙,增强全社会全行业法治意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2号)要求,从纾困资金支持、减税降费、金融政策支持、房租减免、用电保障、扩大市场需求、强化服务等方面,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023年1月份起恢复足额、正常缴存,并汇(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时,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提出缓缴和汇(补)缴方案,明确汇(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和扶持政策,切实为旅行社、酒店、主题公园、乡村旅游合作社等旅游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积极探索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确认24家非营利组织取得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税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至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财会〔2021〕34号)总体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各地学习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立足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
省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新认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鼓励市(州)、县(区)配套相关支持政策。
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指导市州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公告内容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说明核定扣除标准的延续变化情况。新试点纳税人应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规定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等申报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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