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结合广东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税务局起草《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附件1)及其起草说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贷款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区分住房套数,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商业银行可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按照实际为残疾人参缴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全市当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之和)工资下限5%执行。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通过在本镇街、本单位官方公众号及网站进行推文等多种形式,协助全方位宣传“博爱康”的产品服务和惠民特色,进一步营造全城皆知的宣传氛围,提高市民知晓度。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公积金贷款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有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冈县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英德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专业机构受托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方案编制、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评估编制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目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市户籍居民2024年度参保缴费成功,未停居保或未参加职保的,将自动续参2025年度居民医保。未参保的居民请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户籍所属村居委会申报参保。
支持投资顾问、会计、税务、律师、评估、工程顾问等专业机构来穗发展。引进国内外头部不动产资管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落户广州或设立分支机构。
建设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国别政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指导企业加强海外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推动生物医药企业稳健“走出去”开展海外并购。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规定的费用。
受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要求,经湛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24—2028年度获得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湛江市乡村振兴促进会等2个单位取得2022—2026年度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湛江市水产进出口企业协会等3个单位取得2023—2027年度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湛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等14个单位取得2024—2028年度湛江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是指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以下统称香港税务师)资格,或取得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以下统称澳门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回应群众关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9月30日起取消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各项限购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在本市缴存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其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
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附件公布的5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5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3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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