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我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已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请纳税人下载使用,特此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粤国税发[2010]3号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起执行。
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关于开展市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2]614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新设、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市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2〕614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应取得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检测合格证明”)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从2013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正式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放置了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终端,通过身份识别后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国内居民或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分别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个人身份综合信息和密码作为身份识别。
出口企业使用网上正式申报的,应登录广州国税网站(www.12366.gov.cn)升级新版的广州专用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_广州专用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3.0_广州专用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4.0_广州专用版。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市)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开展催报催缴、申报资料审核、事后核定等后续管理工作。如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应及时辅导其重新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销售的,由符合条件的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启用201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正式启用201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停止核发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附件2《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国内居民)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2)所列所得税涉税事项,应按附件1、附件2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资料。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57号)的意见同时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请你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宜华木业外购出口货物的管理,做好与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的衔接,认真核实收购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纳税人享受备案备查减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登记、提交备案备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暂缓申报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4号)规定的暂缓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工作的原因已消失。
鉴证报告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格式。有关鉴证报告格式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 http://www.12366.gov.cn)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下载。
鉴于国家对生猪经营相关税费政策的调整情况,同意废止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生猪经营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请按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加工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照《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9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财法[2008]3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粤财法[2009]6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1]24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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