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6号)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卷式发票)中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凡仍需继续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的,使用的统一发票比照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积极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龙头企业购置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改善农产品产地加工设施装备条件。
各市局请于2012年1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省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汇总表》、每户企业自查中发现的未分配或未准确分配税款情况的文字材料、整改措施和加强管理建议。
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广州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反映。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1-20元)》、《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21-100元)》2种版面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加快水利建设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运用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基金按季申报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2012年7月至9月所属期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1日至22日(10月份申报期限因国庆节、中秋节连续休假而顺延),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向辖管国税机关办理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三)项转让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同时停止执行。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二十八批)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2]266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反映。
从事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须在10月31日前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需以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确认表》,对2011年度的应税服务营业额进行确认。
每年7月底前,省注协以中注协综合评价系统中相关数据为依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家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
自2012年11月1日起,机构所在地在厦门市并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中规定执行,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适用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查期间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gdltax.gov.cn/)“税宣热点”栏中设立专项行动专栏。纳税人可通过我局网站观看、下载自查情况表、自查指引等相关资料,通过我局门户网站电子发票查验栏目查验网络发票真伪,网报用户可通过网报系统下载和上传自查情况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局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单位须在市国税局的实施方案和工作事项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和工作事项表,并于2012年8月28日前上报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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