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为2007年底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考虑到参评纳税人的稳定性和评定效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评定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财法[2010]14号)转发你们。按照粤财法[2010]14号文的规定,我局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相应停止执行。
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或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部门书面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合理理由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财法[2009]164号)文的规定,对我市现行部分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市级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方式向出口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即通过广州国税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将提醒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要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的各项工作台帐,确保纳税服务投诉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答复。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除需报送《通知》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报送《广东省公益性群众团体___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
《通知》第三(六)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50号)转发你们。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上述企业总机构在广东省内的,其总机构及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统一以总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上述企业总机构不在广东省内,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内的,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规定,近期市局对有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如你公司属于检查对象的范围,且未准备或提供2008年度同期资料或者资料未齐全的,请于2月底前补充完整。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财税[2009]138号文的规定,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相应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4号)同时废止。
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省局将于近日完成“大集中”征管系统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中娱乐业税率调整。请相关纳税人于2月10日——2月22日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在申报的过程中留意税种、税率的调整是否与上述新税率一致,如有问题请于所属区税收管理员联系、调整。
我局对2009年5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71份全部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26份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二)予以公布。
现同意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增加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六联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大沥表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丹桂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南方顺达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丹碧加油站等5户企业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并从2010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市经信部门要负责组建本地专业信息员队伍,定岗定人,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抓好本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各重点企业要指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将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切实保障政企间信息交流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我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顺利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我局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东海04/35合同区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见附件),同意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在南海西部海域文昌13/1、13/2合同区块作为其在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湛江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汇总缴纳其东海04/35合同区块的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现将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9]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本文下发前,纳税人按《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穗府[2008]13号)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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