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项目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纳税人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见附件1,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管理,切实为农民减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予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认真执行。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属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资产损失,纳税人须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报送资料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申请时,统一按《广州市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新版地方税收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已印制(领购)的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局自印的本地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已印制(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省国税局同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两个客服中心(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粤通卡深圳竹子林客户服务中心和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粤通卡客户服务中心深圳梅林营业部)销售公路联网专用缴费卡(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取得的收入,自2009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统一在广州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市局制订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均按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构建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90号 2009.5.21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372号)转发给你们,《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新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0.59元/份。请贯彻执行。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对现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同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已按照66号文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对照69号文规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做2008年度申报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汇缴期内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同意该公司印制印有该公司名称的全省统一式样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该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该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具体式样见附件,发票种类代码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在预缴期报备的资料按粤国税发[2009]66号文第一条第6点的规定执行。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报备的资料按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10日前完成CTAIS系统内的企业各项基础数据信息更新与补录、申报信息核对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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