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核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特准退税管理”模块进行录入、审核、确认,并在“退税审批”模块进行审批操作。录入的记录需在“备注”栏中录入“研发”字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5]41号)同时废止。
按照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技术服务派遣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所得,不论派遣人员境内居住时间长短和所得属于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规定,切实加强由我局征管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如企业当年度接受境外关联方劳务,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劳务支出”栏目及《劳务表(表四)》外,同时还应按劳务支出的具体项目分别填写本表项目6至项目17。
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须于5月底前与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协调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发放和入库工作,并于6月底前发放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确保7月1日起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贯彻落实,纳税服务部门务必分别于每年7月12日和次年1月12日之前将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报告表和投诉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普遍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以电子文档上报市局纳税服务科。
凡属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期限后,可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公告、了解情况。逾期未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申报或补缴税(费)款,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原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省税务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号电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省税务局1993年12月13日电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38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等4份文件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由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内,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逐户核定利润率。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为2007年底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考虑到参评纳税人的稳定性和评定效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评定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财法[2010]14号)转发你们。按照粤财法[2010]14号文的规定,我局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相应停止执行。
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或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部门书面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合理理由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财法[2009]164号)文的规定,对我市现行部分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市级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方式向出口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即通过广州国税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将提醒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要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的各项工作台帐,确保纳税服务投诉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答复。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除需报送《通知》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报送《广东省公益性群众团体___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
《通知》第三(六)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50号)转发你们。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上述企业总机构在广东省内的,其总机构及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统一以总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上述企业总机构不在广东省内,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内的,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规定,近期市局对有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如你公司属于检查对象的范围,且未准备或提供2008年度同期资料或者资料未齐全的,请于2月底前补充完整。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财税[2009]138号文的规定,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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