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进一步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制发的129份全部内容失效或废止、91份部分内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予以公布。
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的通知,市局对省局所列文件相关转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相关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开具《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票专用章,2007年首次印制时统一发票种类代码为:244000731021,其中年份码和批次码今后按实际情况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加强我省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的精神,现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随着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同时纳税人也就此行为向我局提出了开具发票的申请。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若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努力实现广东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各县(区)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上级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做好土地增值税计征辅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先预征、后清算(或事后核定)的管理方式,促进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行业管理。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费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国土部门代征的,具体应征收税种、税额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计算后将《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审核表》(附件)送代征单位代征。
网上办税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关于开展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26号)精神,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确保网上办税系统推广上线应用成功。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财税[2007]104号文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逐级对照清理,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逐级对照清理,认真贯彻执行。
对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收入额确定,6号文的第二条应税收入额的确定中第(二)项对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下列文件一并废止: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粤税三字第097号)。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46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质疑约谈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做好质疑约谈资料归档工作。质疑约谈档案采用统一的案卷封面《税务质疑约谈工作底册》,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封二须填写《质疑约谈案卷目录》。
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县(区)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及有关规定,省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拍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申请时需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拍卖单位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开具和结报。
自2007年7月1日起申请套印企业名称发票且已领取发票的企业,如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收取运杂费附加的应按规定补收15%运杂费附加。
各征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向社会宣传调整后的认定政策,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了解和适应新政策,减低政策调整对纳税人的经营影响,避免税企双方在认定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款项尚未支付或者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申报纳税时该款项不得在本纳税年度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应自行做纳税调整。
市局流转税(税政)部门根据省局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在本地区进行组织及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省局;日常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组织本地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