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欠税的管理;各稽查局负责跟踪管理稽查案件的欠税;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在地税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
关于我省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执行。
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在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随着增值税税收业务需求的不断变更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并有利于进行“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精神,我省对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完善。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与发展和改革委、工商、统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招商办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全方位、宽领域的经济信息采集、交流平台,及时掌握有关经济税源信息,提高税源监控和税收收入预测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发挥以票控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发挥以票控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认真核实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市级分公司和“三类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等允许从销售中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对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不得从当期销售中扣除。
你厅《关于请求解决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需求问题的函》(粤文计财[2005]1号)悉。经研究,现就广东文化票务网(以下简称票务网)涉及的有关税务问题回复如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66号)中第十点“关于牵引车应如何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问题”的规定从本文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总机构提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时须报送的“总机构上年度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仍按粤地税发[1996]283号文所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填报。
省局承接总局下放的该审批权限,该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审批程序、申报期限、报送资料、报送和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报批形式也与5,000万元以下的一样,以表代文上报和以表代文批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前来征收机关直接开票的,应持第一次已开《代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在第一、二次开的“代扣凭证”上互相注明开票的字轨号码、税额(或加盖章戳),然后,将第一次开的《代扣凭证》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以备查核。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而代开票软件只能录入15位号码的情况,代开票软件正在修改。在软件未升级以前,暂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在开票系统要求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可去掉纳税人识别号的第8、第9和第18位的数字后录入15位的识别号。
市局根据《补充通知》要求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建筑安装总、分包工程中,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总包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开票金额为工程总额扣除自产货物以外的价款;如果总包人是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可就工程总额代开发票。
纳税人在车辆丢失后,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4]271号)中第五点的规定,于发生丢失之日起20天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车辆的税务注销手续。
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或汇总交纳。
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以下简称66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省局同意该公司申请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商品销售发票,并供应给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佛山市范围内跨区转移、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接收地税务机关应核实相关资料并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经营场地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可以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对其的发票供应、稽核管理模式。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税款征收一律按照“即开即征作为预缴”的办法处理。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多征的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局自行制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提供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为了解决当前新版《联运发票》的开票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之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推荐使用中山市地税《联运发票》开具系统。
印刷企业按照出版单位提供的书(刊、版)号、图文内容和主要规格等要求,受托为出版单位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该行为属于受托加工劳务行为,不是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在我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开发区,下同)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的应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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